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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06月27日 01:26 来源:阅读次数:

京工办发〔2016〕38号


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总工会十三届党组会第9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办法(试行)
为缓解北京市职工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帮扶救助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限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突发重大疾病、突发自然灾害等原因,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给予应急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一)多渠道救助原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附件1中的四种疾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工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所在单位救助、市温暖基金会专项基金救助之后,医疗自负费用仍然较高,生活仍难以维持的,依据其自负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救助。
(二)工会多级救助原则。申请人须在其所在单位、集团或地方等多级工会救助的基础上,才能向市温暖基金会申请应急救助。尚未建立专项基金的,在其单位建立专项基金之后,才能向市温暖基金会申请救助。
(三)按规章救助的原则。申请人和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有关章程、细则、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帮扶全过程务必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规范。
三、救助标准
(一)大病医疗救助
1.对职工本人的应急救助:救助标准按下表执行,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在一年内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一年内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可再申请。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申请日期前一年内发生的,不得重复使用。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大病医疗自负额 1-3 3-5 5-8 8-10 10以上
救助比例 20% 25% 30% 35% 5万元
2.对职工直系亲属的应急救助:救助标准按下表执行,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在一年内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受助者不得再申请;一年内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可再申请。申请人所提供的医疗票据必须是申请日期前一年内发生的,不得重复使用。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大病医疗自负额 1-3 3-5 5-8 8-10 10以上
救助比例 10% 15% 20% 25% 3万元
(二)灾害救助
北京市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在经由相关程序及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后,给予最高1万元的救助。
四、申办流程
(一)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突发重大疾病、突发自然灾害,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时,可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救助。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要及时掌握、详细了解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制定全面详细的帮扶救助计划,并予以救助。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要帮助申请人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工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等待遇。二要按照相关规定帮助申请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三是本单位或工会给予救助,也可组织企业职工捐款帮扶救助。四是向所属区或局、集团、总公司、产业在市温暖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申请救助。
(四)待上述步骤完成后,可向市温暖基金会申请应急救助。
五、申请和审核
(一)凡符合本应急救助办法救助条件的职工,在疾病以及灾害发生当年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药费单据及医疗收费凭证的复印件。
3.申请意外灾害救助的,需提交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证明。
5.已获得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工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所在单位救助、市温暖基金会专项基金救助专项基金救助明细,所在单位、集团或地方工会等多级工会救助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二)经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由所在区或集团公司(产业)工会审核(复审),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三)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复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和救助金额,报领导批示后,在北京市总工会或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三天后,若无疑义,将通过三级服务体系完成应急救助。
六、救助金的发放与领取
(一)填写《“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发放凭证》。发放凭证的“受助原因”栏应根据受助人的具体情况写明“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受助人须在凭证“领款人”处签名;受助人无法签名的,可由家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若由单位代发,工作人员应在“经办人”处签名。发放凭证由基金会保管,作为专项基金的入账凭证。
(二)对医院无欠费的受助人,基金会将救助金发放给受助人本人;对医院尚欠费的受助人,须提供医院账户,基金会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的医院账户。
(三)通过“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发放救助金的,受助人须自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一周内向基金会提供本人的“京卡?职工互助服务卡”卡号,基金会核实后,通过北京银行发放救助金。
七、附则
(一)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执行,由北京市温暖基金会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市温暖基金会。
附件:1.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重大疾病的救助种类.doc
2.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意外灾害的救助范围.doc
3.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申请表.doc
4.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应急救助金发放凭证.doc